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842号
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