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9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幢1单元1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龙玉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16日受理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5876.98元,执行费7759元。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存在高额抵押属于无益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基金、股票、股权、证券等金融理财财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二次,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

目前本院暂未执行到位案款。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