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幢1单元1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龙玉玲,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5876.98元,执行费7759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