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幢1单元1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龙玉玲,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5876.98元,执行费7759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