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执保1420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武侯区。
原告:***,女,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单元1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龙玉玲。
被告:***,男,汉族,1955年03月3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价值7705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原告***为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为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查封被告***所有价值77051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