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金牛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津民初字第1872号
原告金牛区鑫天顺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雄兵。
被告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鑫天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鑫天顺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