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西大街东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准福,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荷花东街37号东辰现代花园B组团4栋1单元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具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2019年7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八宗(不动产权证书号0600031、0600032、2700002、2700004、2700005、2700006、2700007、2700008),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约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8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王金洪
审判员 肖 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