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夏建设有限公司

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夏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253号
原告: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广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西大街东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准福,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24.5元,由原告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