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润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335号
申请人:珠海市润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虹桥三路3号26栋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8XQ7XG。
法定代表人:刘家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言兆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4820950B。
法定代表人:熊倩。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第五栋日荣大厦第六层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061497XP。
负责人:廖万宪。
申请人珠海市润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8996.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股权、期货、期权、债券、基金、无形资产、商品货物、库存、船舶、生鲜货物、季节性商品、大宗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市润春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8996.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润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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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