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吉兆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熊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福,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斌,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腾飞路中段北侧新创汇商务大厦(原惠信厂房综合楼)4楼C、D、E区。
法定代表人:王雅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义,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502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903.91元,减半收取计137451.91元,由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51.91元,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7500元。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903.91元、215000元,由本院退还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9952元、退还汕尾市***投资有限公司107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春
审 判 员 陈尊民
审 判 员 黄彬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伟杰
书 记 员 李素清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