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616号
原告:佛山市国龙五金筛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熊倩。
原告佛山市国龙五金筛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国龙五金筛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颖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