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645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南海区法律工作室指派。 被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482095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嫚琪,系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怡和路2号怡和商务大厦1304室之二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BN6D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被告广厦公司的申请,追加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共同被告,并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嫚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267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厦公司、**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至7月,原告受被告***聘请,提供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项目的水电安装的劳务工作,工作地点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建筑工地,该项目的施工方是被告广厦公司。双方协商确认每日劳务报酬为310元,加班的劳务报酬为155元。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仅支付原告2021年3月至7月部分劳务报酬,尚拖欠26700元未付,原告已经通过微信多次催讨两被告偿还欠付款项,但两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厦公司辩称,1.广厦公司系丽致**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公司,案涉项目已结算,全部工程款均支付完毕,2021年2月3日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2.总工程款为4680950元,扣除保险费用24160元、罚款1000元及借支息1550元外,广厦公司已支付4654240****公司,并退还保证金50000元。3.原告诉称2021年3月至7月受雇于***,与广厦公司无关,广厦公司非适格主体,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原告提供的即便是修复工作,依约亦应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广厦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尚欠劳务报酬26700元,原告亦未能提供2021年3月至7月的签到表,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无证据证实需要返修。2.原告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多次共向***借款9040元,若尚欠劳务费用,可直接作为劳务报酬结算,无需再向***借款。3.广厦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未结清,***向广厦公司催讨款项期间过于激动导致病倒,可见双方就工程款项尚存争议。 被告***没有答辩。 原、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广厦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丽致**水电安装劳务合同》,内容包括:**公司负责本工程地下室及塔楼的给排水、强弱电、消防、通风、燃气、电梯、园林景观等相关水电安装的内容,以包人工、包机械机具及耗材等大包干方式承包,采用综合单价一次性包干,包含人工费、部分辅材费等,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5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保修期为两年,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扣留期限至保修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前3天,**公司需交付履约保证金30000元,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退回家辉公司,**公司指定***为代表主管。 此后,广厦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公司)代为对丽致**项目水电安装劳务分包一事负责。 2020年7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确认丽致**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同意备案。 2021年2月3日,秉诚公司与***经对账后签订《丽致**项目水电安装协议(结算)》,内容包括完成本工程现在所有工作总价包干为410万元,一切增加内容总计580950元。 广厦公司举证一组分包单位工程款领取逐步登记表、支付工程款凭证等,证实其向**公司付款的事实,其中《丽致**项目2020年2-12月***班组工资表》显示,原告工资金额为43450元。对此,**公司认为收到的4654240元中有599650元与本案工程无关亦不确认其他扣款的合理性,故认为尚未结算完毕。 **公司举证了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丽致**施工人员签到表,显示原告有签到记录。 原告举证2021年6月、7月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该时段仍有按***指示提供相应劳务。***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9040**原告。2021年11月30日,原告曾通过微信发送“共借支10500元,120天”予***,***回复“好好好,知道知道,我看一下,这几天在和老板谈判,看他那边结算这个钱什么时候过来,过来就给你结了”;2022年6月30日,原告再次发送“***,我那工资26700元什么时候发给我”,***回复“你直接找四川广厦,他盐步和三水合同外的都没结给我们”。 诉讼中,广厦公司陈述:广厦公司承接案涉工程时**公司尚未成立,认为案涉工程没有严格要求资质,广厦公司本来是有资质的,**公司没有资质。**公司则确认其不具备资质。 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公司并未能举证推翻原告提交的与***间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按***的指示提供劳务,***应依约支付款项予原告。现原告主张尚有26700元报酬未收取,并举证与***间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未到庭提出抗辩,**公司在指定期间未亦未能举证存在其他付款事实,本院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67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广厦公司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因广厦公司发包案涉工程时并未对**公司资质进行审查,应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广厦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但广厦公司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应以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限,本案中,劳动者由***招用,根据其的安排完成工作,而**公司用于向广厦公司请款的凭证中,显示其已就原告劳务报酬向广厦公司请款并收取了相应款项,经核对,该款项甚至多于原告向***主张的全额劳务报酬,本院据此认定广厦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已尽付款义务,在本案中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如前述,**公司指定***作为案涉工程现场主管,***自建班组雇请原告后,**公司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其在向广厦公司请款后并未足额支付***的报酬,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26700*****。 二、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