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107号
申请人:华中机械设备(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01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TL89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482095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申请人华中机械设备(佛山)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425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中机械设备(佛山)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425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中机械设备(佛山)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