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03号 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4820950B。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5至32层10楼自编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JC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大道5号璟荟豪园1座(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G1WQX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兴顺路1号***花园4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020166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3066950.0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66950.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