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482095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大道5号璟荟豪园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G1WQ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5至32层(部位:10楼自编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JC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兴顺路1号***花园4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020166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3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27231元,由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