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482095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大道5号璟荟豪园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G1WQ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5至32层(部位:10楼自编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JC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兴顺路1号***花园4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020166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3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27231元,由原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