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碧泉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4财保24号 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4820950B,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五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嫚琪,广东珙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碧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MA4WDLDUXC,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永汉镇油田村马力山村小组知青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件案号为(2023)穗仲案字第1336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碧泉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4424××××9885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05××××0288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23328584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惠州碧泉投资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函、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碧泉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起仲裁后,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碧泉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碧泉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4424××××9885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05××××0288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233285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