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2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市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鞍山市铁**南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所在地辽阳县塔子乡大西沟**
法定代表人:***,该矿负责人。
鞍山市市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辽102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市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405075.1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车辆信息,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市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市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