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5933号
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计4740元,由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