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6执3581号之二
本院作出的(2019)川0116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7835.8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和银行存款,申请人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顺模
法官助理 牟剑峰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