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06执636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555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股权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书记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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