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8722号
本院在审理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已减半收取),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冯文旭
书记员  杨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