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四川省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