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川民申字第1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幢2单元19楼1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丽君
审判员**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