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都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组织机构代码7623078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2170976-8。
法定代表人周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海纳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勇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