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财保48号
申请人: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静。
申请人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22287.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XXX)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228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