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财保4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静。
申请人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川0303财保48号民事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2287.50元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2228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