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3549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A座12层。
负责人:***。
被告: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6层1607号。
法定代表人:郝静。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