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财保49号
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6号大厅顶64/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6层1607号。
法定代表人:郝静,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72264.05元的财产。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5014301818020190000911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972264.05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2019年8月2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2264.05元(1.户名: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仙桥支行,账号:51×××11;2.户名: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清江支行,账号:22×××19;3.户名:四川海胜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号:11×××36),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