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3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门街36号1幢3楼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碧水兰庭18幢4层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贾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