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558号
原告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四川海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滥衬常鹤澹989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四川海宇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银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林。
原告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银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海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