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保153号
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801634.38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140702.91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16日;
二、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邻水县城南镇工业集中发展区X号房产、邻水县鼎屏镇圣锦路X号房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16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