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1690号之三
原告: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98191Y。
法定代表人:钱迪蒙,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工业集中发展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696971875K。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凰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13元,减半收取14606.5元,由原告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慧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