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执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6号A-3幢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4966031002。
法定代表人:苏斌,经理。
被执行人:赤水市鑫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丙安镇丙安村平星组牛心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H29TC1Y。
法定代表人:杨奎,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