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0381民初1380号赤水市泰峰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1380号
申请人:赤水市泰峰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工业大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308846221A。
法定代表人:金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6号A-3幢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赤水市泰峰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水市泰峰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560,000.00元,如其资金不足,则在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冻结560,000.00元。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泰峰金属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560,000.00元,如资金不足,则查封、冻结其在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0,000.00元,冻结、查封期限为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