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72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
被告:覃勇军,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被告:贺礼松,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与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覃勇军、贺礼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二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故不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