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23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佳欣,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6号A-3幢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佘鲁英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彩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