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23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佳欣,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6号A-3幢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佘鲁英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彩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