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沧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11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号4幢14楼9-12号。
法定代表人:邓文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沧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7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好,女,成都沧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沧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9月21日下午1时3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兰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