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7636号
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9674517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哈考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大道14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9129686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哈考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86元,减半收取计823.43元,由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