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文禾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7246号
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967451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文禾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八支路34号的龙湖˙【新壹街】商场A馆-1F-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NY1NX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文禾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22元,减半收取计2020.11元,由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