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41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柴春柳。
被执行人:成都翰英未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
本院在执行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翰英未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建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08民初4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友蛟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