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221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现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党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