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8685号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心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元新,男性,1954年6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元新承揽合同纠纷(2020)辽0103执868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6278.4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赵公谈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