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7495-1号
申请人:张成双,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时佳,系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翔,系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心毅。
委托代理人:隋军,系辽宁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申请人张成双与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作出(2021)辽0104民初74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8月12日张成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关 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