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张成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7495号
申请人:张成双,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时佳,系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翔,系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心毅。
申请人张成双与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车辆档案的期限为2年,查封房产期限为3年。如需办理续封手续,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关 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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