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2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4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村民,住会理市。
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
法定代表人:徐仲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25民初4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85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会理市水利局尚有工程款,本院予以扣留,因未完成结算,暂无法予以提取。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8580元。本院依法将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5民初4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邹 然
审判员  汪 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旷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