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异971号
案外人:罗玉娥,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申请保全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
法定代表人:徐仲清。
被保全人:**,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5民初6878号之一民事裁定过程中,案外人罗玉娥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2019)川0105民初6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川0105执保9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川0105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罗玉娥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川01执复43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0105执异280号执行裁定并指令本院对罗玉娥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105执保923号裁定书查封了属于案外人的案涉房屋。该房屋系案外人单独所有,案外人与前夫**于2018年12月3日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案涉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案外人就案涉房屋归属问题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判令案涉房屋归案外人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川0105民初6878号],原告提供担保,申请对**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2019)川0105民初6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川0105执保9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现上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贵州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登记在**名下。
另查明,罗玉娥与**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罗玉娥所有。2019年5月8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坐落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归罗玉娥所有;二、**在上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罗玉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判决已于2019年5月22日生效。
上述事实有(2019)川0105民初6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5执保9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2019)黔011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2019)黔0115民初1421号证明书、离婚协议书、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黔011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判决系执行标的于2019年6月18日被查封前作出,且已确认案涉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以(2019)川0105民初6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川0105执保9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陈妍洁
审判员 吴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燕
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