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
法定代表人:徐仲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绍 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吉利阿福
书 记 员 石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