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322民初393号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麦什扎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中铁西城2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以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7.12元,减半收取计3578.56元,由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