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执异2号
异议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10层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66214。
法定代表人:张元,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17组。
法定代表人:蒋鹏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1幢11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00000990791920。
法定代表人:陈树明。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对本院(2020)川1621执恢387号冻结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据岳池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确认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对4149745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对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不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已实际收取3249800元,尚有1019015元未支付,但法院冻结的金额为1142518.5元,已超额冻结,该执行裁定书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实不符,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超额冻结措施。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川162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川1621执恢38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142518.5元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回执为准),冻结期限12个月。异议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本院(2020)川1621执恢387号执行裁定书超额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超额冻结。本院受理该异议申请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俊斐
审判员  尹克杰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