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10层10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32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支付申请人欠款40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及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永华
审判员 余 华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小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