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271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博,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宝公司”)、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知恩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浏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郑清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