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271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博,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宝公司”)、四川知恩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知恩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浏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郑清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鑫